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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答記者問

時間:2024-09-23 閱讀量:217


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和交易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接受采訪,回答記者提問。

  問:《規則》印發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順勢而為、乘勢而上,以更大力度推動我國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要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健全綠色低碳發展機制。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積極推動以綠證為基礎的綠色電力消費制度體系健全完善,助力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2023年7月,國家能源局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全覆蓋工作 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的通知》(發改能源〔2023〕1044號),明確綠證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唯一證明和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唯一憑證地位,要求綠證核發全覆蓋。文件印發以來,綠證核發全覆蓋工作順利推進,綠證交易規模穩步擴大,公眾綠色電力消費意識明顯增強,全社會綠色電力消費水平快速提升。

  為進一步規范綠證核發和交易行為,我們在前期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并充分吸納有關方面意見基礎上編制了《規則》,明確了職責分工、賬戶管理、綠證核發、綠證交易及劃轉、綠證核銷、信息管理及監管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規則》的印發實施,有助于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項目綠色環境價值,更好培育綠證綠電交易市場,進一步在全社會營造綠色電力消費環境,對推動可再生能源高質量發展、支撐能源清潔低碳轉型、助力經濟社會綠色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規則》明確綠證核發交易的總體原則是什么?

  答:綠證核發和交易堅持“統一核發、交易開放、市場競爭、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則。

  一是核發由國家統一組織。綠證由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月統一核發,并加蓋國家能源局綠證專用章。

  二是交易面向全社會開放。交易雙方自主參與綠證交易,賣方為已建檔立卡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買方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等民事主體。

  三是價格通過市場化方式形成。任何單位不得采取強制性手段直接或間接干擾綠證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限制綠證交易區域等。

  四是綠證相關信息披露及時、準確。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及時披露全國綠證核發、交易和核銷信息,各綠證交易平臺披露本平臺綠證交易和核銷信息。

  五是綠證全生命周期數據可溯。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按照國家信息數據安全相關標準建設,利用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新技術,完整準確、安全可靠記錄存儲綠證申請、核發、交易和核銷等全生命周期數據,保障綠證全過程數據防篡改、可追溯。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提供綠證溯源和防偽查詢服務。

  問:《規則》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規則》適用于我國境內生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的核發、交易及相關管理工作,香港和澳門地區用能單位或個人依需要自愿參與綠證交易。《規則》共8章35條內容,主要涉及5個方面。

  一是明確綠證市場參與成員和職責分工。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負責綠證具體政策設計,指導核發機構和交易機構開展具體工作;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具體負責綠證核發工作;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綠證核發,并提供綠證核發、交易、劃轉、應用、核銷等全過程數據和技術支撐;綠證交易機構負責各自綠證交易平臺建設運營,組織開展綠證交易,并按要求將交易信息同步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綠證買賣雙方可自主或委托代理機構參與綠證核發和交易。

  二是明確綠證賬戶管理要求。各交易主體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開設和管理唯一實名綠證賬戶,記載其持有的綠證情況。賣方在可再生能源發電管理平臺完成建檔立卡后,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自動生成對應綠證賬戶。買方通過任一綠證交易平臺提交綠證賬戶注冊相關信息,注冊相關信息自動推送至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并生成綠證賬戶;也可通過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直接注冊綠證賬戶。此前,買賣雙方已完成綠證交易平臺注冊的,按需補充完善相關信息后,在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自動生成對應綠證賬戶。買賣雙方注冊綠證賬戶時應按要求提交營業執照或相關身份證明材料,其中賣方還須提交僅申領中國綠證、不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的承諾書。

  為銜接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更好核算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以及接收存量常規水電綠證,國家統一設立省級綠證專用賬戶,具體由各省(區、市)發改、能源主管部門統籌管理。同時,為支撐參與保障性收購的補貼項目綠證綠電交易,適時為電網企業或可再生能源發展結算服務機構等設立綠證專用賬戶。

  三是規范綠證核發具體方式。國家能源局依據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量數據按月批量自動核發綠證。對于自發自用等電網企業無法提供綠證核發所需信息的,發電企業或項目業主可直接或委托代理機構提供電量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初核、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復核后核發相應綠證。

  四是明確綠證交易的具體要求。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有關要求,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綠證交易市場。

  在交易平臺上,通過中國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平臺和北京、廣州電力交易中心開展綠證單獨交易;通過北京、廣州、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開展跨省區綠色電力交易,各省(區、市)電力交易中心具體負責省內綠色電力交易。

  在交易方式上,主要包括掛牌交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等三種方式。其中,對于掛牌交易,買方可同時將擬出售綠證信息在多個交易平臺掛牌,買方通過摘牌完成交易;對于雙邊協商,買賣雙方自主協商確定綠證交易的數量和價格,自由選擇綠證交易平臺完成交易和結算;集中競價交易按需適時組織開展。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統一管理綠證庫存,并與各綠證交易平臺實時同步,確保同一綠證不重復成交。

  在綠證劃轉上,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綠證交易和綠色電力交易信息做好綠證劃轉。對于2023年1月1日(不含)前投產的存量常規水電對應綠證,由發電企業和用能企業直接交易結算的,依據電量交易結算結果從賣方賬戶直接劃轉至買方賬戶;屬于電網代理購電的,根據電量交易結算結果自動劃轉至相應省級綠證專用賬戶,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綠證分配至用戶的具體方式。

  在綠證有效期上,《規則》明確綠證有效期2年,時間自電量生產自然月(含)起計算。對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等機制中使用綠證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為充分保障不同時段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合法權益,《規則》設置了過渡期,對2024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電量,對應綠證有效期延至2025年底。

  在綠證核銷上,超過有效期的,由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予以自動核銷;已聲明完成綠色電力消費的,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用戶提交的綠色電力消費認證或聲明材料等,對相應綠證予以核銷。

  五是規范綠證核發交易信息管理在信息系統上,國家綠證核發交易系統是開展綠證核發及交易管理的基礎平臺,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由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組織實施,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綠證交易機構按相關規范要求完善各自綠證交易系統,支撐綠證交易有序開展。在信息統計上,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按要求匯總統計全國綠證核發和交易信息,并按月編制發布綠證核發和交易報告;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會同相關單位及時核算綠證交易數據,用于支撐綠證與能耗雙控、消納責任權重、碳市場等機制有效銜接。

  問:下一步如何推動《規則》有效落實?

  答:《規則》正式印發后,擬從以下三方面推動落實。

  一是編制配套實施細則。國家能源局資質中心依據《規則》編制綠證核發實施細則,各綠證交易平臺依據《規則》完善綠證交易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綠證核發、交易相關要求,為綠證綠電交易構建統一高效、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

  二是廣泛開展綠證宣傳。《規則》印發后,通過綠證業務培訓、區域主題宣講、宣傳短視頻、專家解讀等多種方式,采用線上、線下不同渠道,向國際機構、國內各省級相關主管部門、企業、社會公眾等做好綠證政策及配套規則細則宣介,推動社會各界更好認識綠證、購買綠證、使用綠證。

  三是加強綠證市場監管。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會同地方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綠證制度實施監管,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指導。同時,切實加強對重復申領其他同屬性憑證、數據造假,以及擾亂正常綠證市場交易秩序的監管。